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 |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 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 查看详情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 |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 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 查看详情 |
《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 | | (省政府令第174号) | 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价格权限和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 | 查看详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 | (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 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