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101502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723MB19319589436101502700002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上级授权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信丰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储备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723MB19319589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15日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15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据业务情况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土地管理法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依据业务情况办理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信丰县自然资源局收储中心
  • 窗口地址
    信丰县嘉定镇府前路1号自然资源局四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电话号码
    0797-3309916
  • 咨询邮箱
    xfgt3338601@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信丰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股
  • 窗口地址
    信丰县嘉定镇府前路1号信丰县自然资源局4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电话号码
    0797-3338610
  • 投诉网址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规划建设;国土和规划建设;公用事业
权限划分 县域范围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行使内容 签订收储补偿合同,纳入土地储备库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相对人权利 收储土地是否补偿到位
相对人义务 提供土地权属相关材料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县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未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ZiZhuZhongDuan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提供政府批复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法律第三条设立依据条款名称土地储备机构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查看详情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法律第三条设立依据条款名称土地储备机构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查看详情
《江西省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法律第五条设立依据条款名称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管理。查看详情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法律第三条设立依据条款名称土地储备机构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查看详情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储备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将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地的土地以及政府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等交由其储备。)法律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储备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将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地的土地以及政府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等交由其储备。设立依据条款名称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储备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将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地的土地以及政府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等交由其储备。查看详情
《江西省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法律第五条设立依据条款名称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管理。查看详情
《江西省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法律第五条设立依据条款名称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管理。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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