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 | 法律 | 第三条 |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 | 土地储备机构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 查看详情 |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 | 法律 | 第三条 |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 | 土地储备机构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 查看详情 |
《江西省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法律 | 第五条 |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 |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管理。 | 查看详情 |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 | 法律 | 第三条 |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 | 土地储备机构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 查看详情 |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储备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将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地的土地以及政府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等交由其储备。) | 法律 | 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储备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将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地的土地以及政府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等交由其储备。 |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 | 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储备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将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地的土地以及政府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等交由其储备。 | 查看详情 |
《江西省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法律 | 第五条 |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 |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管理。 | 查看详情 |
《江西省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法律 | 第五条 |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 |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管理。 |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