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00010902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723014672510K400010912500002
办事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信丰县公安局 责任处(科)室 信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723014672510k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正常工作日均可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3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三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钱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三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钱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三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钱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剧毒化学品购买
  • 窗口地址
    信丰县迎宾大道135号公安局三楼治安大队315或信丰县迎宾大道北5G产业园公安综合窗口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政务服务大厅内受理事项统一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周一至周五中午12:00-14:30有错时值班,周末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有延时服务值班。 政务服务大厅外办理事项统一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电话号码
    07973338233
  • 咨询邮箱
    zadd3338233@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信访室
  • 窗口地址
    江西省信丰县迎宾大道135号 公安局一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30-17:30
  • 电话号码
    0797-3330609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公安消防
审批结果名称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三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钱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使内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剧毒化学品购买监督管理工作。
审批结果有效期 15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15天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内网专网入网后在网上申请购买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审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第二项,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取得从业许可证的,其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 2、申请单位已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3、需要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其储存场所符合《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的规定。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国务院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查看详情
请依序选择情形
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进行非情形申报,查看材料请点击 → 查看全部材料
提交情形
查看我的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其他信息
查看更多流程信息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结果样本
问题申请表中购买品种要填写吗?
答案必须要完整填写购买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