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00014101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72301467212374000141015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信丰县统一战线工作部 责任处(科)室 综合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723794784387X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正常工作日均可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县委统战部民宗股
  • 窗口地址
    信丰县市政大道56号县委统战部A栋620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 下午14:30-17:30 (除法定节假日外)
  • 电话号码
    0797-3339586
  • 咨询邮箱
    xfxwtzb2019@126.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县委统战部办公室
  • 窗口地址
    信丰县市政大道56号县委统战部A栋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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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 下午14:30-17:30 (除法定节假日外)
  • 电话号码
    0797-3336329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关于准予成立xx临时活动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县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未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ZiZhuZhongDuan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力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所进行的分配方式
行使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审批结果有效期 3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 2、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 3、有信教公民代表; 4、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 5、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具备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的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规范性文件国宗发〔2018〕15号《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和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三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以下称临时活动地点)。 第四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推选的代表提出。 信教公民代表应当是当地户籍居民或者常住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具备一定的宗教学识。 临时活动地点应当有二至三名信教公民代表,负责临时活动地点的日常管理事宜,并确定其中一名信教公民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员。 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不能同时担任其他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 第五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 (二)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教公民代表; (四)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 (五)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 前款第(一)项中规定的一定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 第六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填写《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教公民代表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二)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常居住地地址以及本人签名; (三)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四)信教公民代表共同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等,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五)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参加人数、安全措施等情况说明。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七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代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所在地没有县(市、区、旗)宗教团体的,征求市(地、州、盟)宗教团体的意见,市(地、州、盟)没有宗教团体的,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宗教团体,并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他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 临时活动地点有效期最长为三年。期满后仍不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且信教公民仍有举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应当重新申请。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可以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九条 参加临时活动地点活动的人数不得超过临时活动地点容纳规模。 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有信教公民代表在现场负责管理。 第十条 变更信教公民代表或者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的,应当在变更十日前,由信教公民代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参加宗教活动的人数变更超过核准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由信教公民代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告知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宗教团体。 第十一条 临时活动地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二)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三)修建露天宗教造像; (四)在临时活动地点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 (五)举办宗教教育培训; (六)以临时活动地点名义开展社会活动; (七)允许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活动; (八)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允许境外人员从事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信教公民代表应当定期向乡级人民政府报告活动开展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负有教务指导职责。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应当接受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 第十四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提供方应当主动了解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情况,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查看详情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法律(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临时活动地点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协调布局。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同一宗教的活动场所能够满足信教公民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一般不得指定该宗教的临时活动地点。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他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临时活动地点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可以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期满后仍不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且信教公民仍有举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应当重新申请。查看详情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法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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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关于准予成立xx临时活动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
问题复印材料不够清晰可以吗?
答案请您提供清晰的复印材料。
问题法名和身份证名写反了可以吗?
答案不能,请您再重新填写一份。
问题场所名称可以写简称吗?
答案不能,要填写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