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规章 | (国宗发〔2018〕11号) | 第七章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七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的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捐赠不附带条件; (二)捐赠用于与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捐赠金额、捐赠目的; (二)捐赠组织或者个人的相关信息材料; (三)捐赠使用计划。 第三十九条 宗教团体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查看详情 |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法规 |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六十条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 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业务主管的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全省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查看详情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 法规 | (国务院令第686号) |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