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 | (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 第四条 | 国务院 | 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查看详情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 | | (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 | 第二十二条 | 卫生部 | 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 查看详情 |
《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程》(赣卫监督发〔2018〕2号) | | (赣卫监督发〔2018〕2号) | 第九条 | 国务院 | (一)首次办证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到场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公共场所地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或现场环境照片),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由许可受理人员补充; 5.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者评价报告(可在许可后2个月内的许可审批部门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卫生许可现场复核时提供);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查看详情 |